一、為促進對外勞務合作規范發展,強化政府服務,有效提示風險,維護勞務人員和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是對我國境內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以及境外雇主、中介機構和自然人涉及對外勞務合作的違規違法行為或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行為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保存和維護,以及對勞務人員違法信息的收集。
三、下列行為應被列入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
(一)未取得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違規從事外派勞務的境內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
(二)取得對外勞務合作或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企業的下列行為:
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其他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招收勞務人員,或接受其他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掛靠經營;
2. 向勞務人員超標準收費以及向勞務人員收取或變相收取履約保證金; 3.未為勞務人員辦理境外工作準證或以旅游、商務簽證等方式派出勞務人員;
4.未與勞務人員簽署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約定;
5.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違反《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有關外派勞務的規定;
6.發生20人以上勞務糾紛事件,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須承擔法律責任等情形;
7.其他違規違法和侵害勞務人員合作權益的行為。
(三)境外雇主、中介機構和自然人的下列行為:
1.直接在我國境內招收勞務人員;
2.未按當地法律法規為勞務人員提供相應勞動和生活條件、未為勞務人員繳納有關社會保險;
3.拖欠或克扣勞務人員工資;
4.惡意違約導致勞務人員提前回國;
5.違約違法導致20人以上勞務糾紛事件;
6.其他違規違法和侵害勞務人員合作權益的行為。
(四)勞務人員違反境內外法律的行為。
四、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息按如下機制收集和發布:
(一)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所轄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及時發現、收集不良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二)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建立對外勞務合作行業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及時發現、收集不良信息,通過行業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三)各駐外使(領)館建立駐在國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收集和發布機制,及時發現、收集不良信息,通過政府網站、報刊等媒體向社會發布。
(四)勞務人員的不良信用記錄不向社會公布,僅供各有關方面查詢。
五、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和各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分別負責匯總本地區、本行業和駐在國的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發布情況,每月底前將信息內容和發布單位等信息(含電子版)報商務部,由商務部在政府網站和各主要媒體定期統一發布。
六、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息的發布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如實記錄境內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以及境外雇主、中介機構和自然人涉及對外勞務合作的違規違法行為或侵害勞務人員合法權益行為。
七、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和駐外使(領)館應提醒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和公民有效防范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境內外任何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
八、如被發布對象認為所發布內容存在錯誤或與事實不符,自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可向發布單位書面提出異議申請。發布單位應在接到異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采取相應處理措施。有關復核結果應書面回復被發布對象。
九、各地商務、外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涉及的企業、中介機構和自然人的違規違法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不良信用記錄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促進本地區對外勞務合作規范發展,切實維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